郑州市教育局
关于规范民办学校联合办学行为的通知
(郑教民[2011]29号)
各县(市)、区教育局、郑州市管各民办学校:
为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,维护学校招生秩序,净化办学环境,促进郑州市民办教育健康发展,现就郑州市民办学校联合办学行为作如下规定:
一、 从事联合办学必须具备的条件
(一)从事联合办学的双方必须是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各级各类学校(机构);
(二)联合办学双方必须有固定的达到办学条件的办学场所,租赁办学的租期必须在五年以上。
(三)联合办学的场所应布局合理,具备所设置专业的实验实训条件,有满足需要的合格的师资。
二、从事联合办学的备案程序
(一)进行联合办学必须经双方教育行政部门同意,并提交如下材料:
1、申请报告。内容主要包括:联办方的名称及资质情况,培养目标、办学形式、办学规模等。
2、联合办学协议。联合办学协议应包含以下要件:
(1)双方详细名称、地址、法定代表人、校长;
(2)合作办学的层次、专业、毕(结)业证书的性质和发放学校;
(3)合作办学双方的权利、义务;
(4)收费标准、依据、方式及时间;
(5)合作办学起止时间、双方费用支配比例、费用支付时间和方式;
(6)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;
(7)争议解决的办法;
(8)双方协商的其它内容。
(二)填写《郑州市民办学校联合办学登记表》一式四份,附联合双方有关资格证明资料,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。
(三)联合办学报送备案登记时间为每年的3月和9月。
三、加强对联合办学的管理
教育行政部门将进一步加大对不规范联合办学行为的处罚力度,自本规定下发之日起,凡未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,擅自签订的任何形式联合办学协议、刊发联合办学招生广告、简章和实施联合办学行为都是无效的,将依据《郑州市教育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》(郑教计法[2010]101号)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、通报批评、责令停止招生、吊销办学许可证等行政处罚,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,并向社会公告。
二〇一一年三月九日
附件:郑州市教育局民办学校联合办学登记表
附件:
郑州市民办学校联合办学登记表
主办学校 (盖章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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学校地址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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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人代表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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身份证号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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校 长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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身份证号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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联系人及 职
务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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联系电话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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联合办学 模
式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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合作期限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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联办专业及学
制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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招生人数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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联办学校 (盖章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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学校地址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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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人代表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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身份证号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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校 长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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身份证号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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联系人及 职
务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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联系电话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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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办方 主管部门 审核意见 |
年 月 日 |
联办方 主管部门 审核意见 |
年
月 日 |
说明:此表一式四份,联办学校和双方上级主管部门各存一份。